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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滿後車開閃光燈 前車在隧道內煞停挨罰3萬

    不滿後車開閃光燈,前車在隧道內煞停挨罰3萬。圖為隧道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盧賢秀攝)

    不滿後車開閃光燈,前車在隧道內煞停挨罰3萬。圖為隧道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盧賢秀攝)

    2016/10/10 12:05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危險駕駛!董姓男子不滿後方車輛,朝他開遠光燈,還緊跟在他車後方,讓董忍無可忍,竟將車停在隧道內,下車理論。基隆地院認為兩車的行為均不可取,各打50大板。

    基隆地院認為董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他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元罰金;至於朝前車開閃光燈的後車駕駛,法院也要求警方依法嚴格取締。

    判決指出,董姓男子今年2月間某日傍晚6時,駕車沿國道三號北上基隆,在過了汐止隧道後,不滿後方吳姓男子駕駛的轎車,朝他持續開遠光燈,又未保持安全車距,緊跟在他車後方。

    董在駛入基隆隧道內5公里處,突然煞停,嚇得跟在後方的吳趕緊煞車,才未追撞到董的車。

    董停車後,下車與吳理論,國道公路警察第九公路警察大隊獲報到場,將董依違反公共危險罪送辦。

    法院認為,董突然在隧道內停車,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他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元罰金。

    但吳持續朝董車開遠光燈的行為也不足取,違反道路安全規則第109條第6款、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求警方依法嚴格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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