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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胸一把判刑4年 電擊狼得不償失

以電擊棒電擊被害人又襲胸的吳姓男子,不服高等法院判刑提起上訴,但遭高等法院駁回,維持4年徒刑原判。(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以電擊棒電擊被害人又襲胸的吳姓男子,不服高等法院判刑提起上訴,但遭高等法院駁回,維持4年徒刑原判。(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2016/10/05 11:3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新北市吳姓男子利用夜歸女子小薇(化名)開門空檔,持電擊棒電擊小薇腹部,並伸出鹹豬手對小薇襲胸,見小薇反抗並大聲喊叫,吳男立刻摀住小薇嘴巴,二度電擊小薇,但仍遭小薇反抗掙脫。最高法院駁回吳男上訴,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罪,重判吳男4年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前年10月2日凌晨0時55分許,小薇返回新北市土城區家門口,準備開啟樓下大門回家,28歲吳男竟拿電擊棒電擊小薇腹部,再抓住小薇手臂,強行撫摸她的胸部,因小薇放聲尖叫,吳男立即以手捂住小薇嘴巴,並再次電擊小薇。

由於小薇再次掙脫尖叫,吳男才鬆手逃離現場,警方循監視器畫面揪出吳男涉案,但吳男否認犯行,辯稱沒到過現場。

歷審皆認定吳男犯案,高院根據小薇指述再調閱監視器畫面,認定吳男就是電擊狼,痛批他對小薇身心造成重大傷害,犯後未坦承犯行又無悔意,判刑4年,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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