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又肇逃 一審輕判 二審法官看不下
車禍示意圖與文無關。(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蘇姓男子曾有違背安全駕駛與肇事逃逸等前科,他在去年3月間被通緝時,開車於台中市霧峰區內,與一輛雙載的機車起糾紛,蘇男惡意逼車導致機車摔倒後逃逸,肇事逃逸是1年以上徒刑,台中地院一審法官卻認為蘇男已與對方和解,「顯非不可憫恕」而輕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看不下去,認為蘇男已有肇事逃逸前科,無悔改警惕之心,惡意逼車豈有值得同情憐憫之處?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徒刑,讓他入獄反省。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蘇男在2007年間,觸犯過失傷害、違背安全駕駛、肇事逃逸等案件,被台南高分院判處徒刑10月,2008年11月執行完畢後,又因違背安全駕駛罪,於2010年被彰化地院判刑4月,蘇男沒有到案,被彰化地院通緝,去年3月25日晚間,他開小貨車行經台中市霧峰區育成路口,吳姓男子騎機車載著黃姓男子,從路口旁衝出,蘇男嚇一跳,雙方未相撞,蘇男仍相當氣憤,立即踩油門追逐機車。
蘇男追上機車後,不斷惡意逼車,小貨車與機車擦撞,吳男與黃男摔倒受輕傷,蘇男隨即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1年至7年的重罪,不過,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刑,這起刑案中,2人傷勢不重,且蘇男賠償吳男與黃男各3萬與1萬元,雙方已和解,如果判處最低刑期1年,可能造成「情輕法重」的失衡現象,蘇男「顯非不可憫恕」,因此,援用刑法第59條的規定,輕判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蘇男曾犯下諸多刑案,之前就有一次肇事逃逸的前科,惡意逼車時,又是違背安全駕駛的通緝犯,顯示他並無悔改或警惕之心,另外,蘇男的犯罪動機可議,惡意逼車肇事的行為,豈有令人同情或「情堪憫恕」?雖然蘇男賠償2人,獲得2人的原諒,但在客觀上,蘇男的行為並沒有值得憫恕之處,一審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顯有不當之處」,據此撤銷原判,改判徒刑1年,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