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在台身故 中國養子因這件事領不到遺產
基隆市榮民服務處表示,該案為服務處經手首例。(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林嘉東/基隆報導〕9旬榮民高秉文102年在台灣病逝,在中國的養子得知後,持中國收養文件向基隆地院聲請繼承,法官原裁定「准予備查」,但基隆市榮民服務處(基榮處)今年發現兩人未在台辦理收養,繼承資格不合法,向基院提出「撤銷備查」獲准,養子提出抗告,法官日前確認兩人未向台灣法院聲請收養,駁回抗告。
海軍上士退役的高秉文居住於基隆,91年至中國收養一名男子,同年返台,持公證後的中國文件向台灣法院聲請收養,惟開庭時,高翁不知何故當庭撤銷聲請,因此兩人在台並無收養關係。
高秉文102年病逝,因他出生在中國,在台未有繼承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3年間若無人聲請繼承,代理人基榮處應將遺產繳交國庫;若中國有合法繼承人,3年後可領取遺產。
103年間,高秉文的中國養子透過委託人,以經海基會公證的中國親屬關係表,向基院聲請繼承,法官認為文件合法,裁定准予備查。
基榮處今年5月間審查高秉文與養子間的收養關係,發現兩人未在台灣法院完成收養,於法不符,緊急向基院聲請撤銷「准予備查」;法官認為養子雖有中國安徽省民政局的收養文件,但未在我國登記收養,因此裁定撤銷。
養子不服,提出抗告,基院認為他無法提出我國法院認可收養證明文件,予以駁回,不得再提抗告。
基榮處表示,本案為基隆首見,收到裁定書後,將發公文給高秉文的養子,告知無領取遺產資格,同時繳交國庫。
基榮處指出,多數的榮民遺產問題可分為二,一是有人持不合規定的遺囑聲請繼承,無法辨別真偽;二是榮民生前的退休俸原由同袍處理,身故後,同袍因無親屬關係而無法處理遺產。
律師李慶峰呼籲,中國人如欲繼承台灣親屬遺產,需在親屬亡故3年內,提出合法文件聲請,逾時形同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