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下糟了!不只要繳違規罰單 還需繳這筆錢
甘男開車行經北市,被民眾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後遭開罰600元。圖為台北市信義區道路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甘男開車行經北市,被民眾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後遭開罰600元,他不服,以「檢舉民眾侵犯個人隱私權」為由,提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要求撤銷。但台北地院審酌後認為,民眾作為沒錯,證據取得合法,判甘男敗訴,他仍需繳納6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6月,甘男開車行經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他違規行駛「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被民眾拍照檢舉,後被罰600元。甘男接到罰單後,準備兩個反駁理由;首先,他認為,民眾並無執法權力,檢舉人私下以錄影、音設備偷拍,已侵犯個人隱私權,本件違法取得之證據無效。第二,他主張當時不妨礙他人開車權益,也不該罰;提起撤銷訴訟。
但台北地院認為,他抗辯無理,因此罰鍰600元仍需繳納,另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