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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年餘未曾行房 老婆求離婚法官判准

一對夫妻結婚年餘卻未曾行房,妻子求去,法官判准離婚。(情境照)

一對夫妻結婚年餘卻未曾行房,妻子求去,法官判准離婚。(情境照)

2016/08/06 1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鄭男與洪女經媒妁之言結婚年餘卻未曾行房,洪女懷疑丈夫「不舉」無法人道,向法院訴請撤銷婚姻並求償80萬元,備位之訴為請求離婚,鄭男出具醫院診斷證明並非完全不舉,而是倉促結婚,需培養感情才能圓房,法官審理後駁回洪女撤銷婚姻及求償之訴,但准予離婚請求。

洪女向法官表示,她和鄭男去年4月間登記結婚後,夫妻相敬如賓,沒有性生活,就連出國蜜月期間,丈夫也是性冷感,一上床倒頭就睡,她懷疑丈夫「不舉」無法人道,讓她精神痛苦不堪。

鄭男出具醫院診斷證明,雖然勃起功能約正常狀況的七、八成,但並非全然喪失,況且夫妻間的性行為,並非完全取決於勃起功能,還包括心理情緒、家庭狀況與情感變化等諸多因素,也無法藉由單次門診檢查即確認勃起障礙不能改善。

法官認為,兩造婚姻破綻主因為無性生活,被告身體功能障礙,非其所願,也不能歸責於原告,夫妻有名無實,感情不復存在,若強令原告接受無性生活,無異剝奪其幸福人生,並不公平,2人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故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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