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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撿屍爛醉女子到旅館性侵 色男賠錢換緩刑

    
判決書指出,吳男因通訊軟體微信結識小美,前年8月26日晚間,兩人約在超商店內喝酒聊天,吳趁小美酒醉、嘔吐之際,請店長叫計程車前來,並抱起小美搭車前往旅館性侵。(情境照)

    判決書指出,吳男因通訊軟體微信結識小美,前年8月26日晚間,兩人約在超商店內喝酒聊天,吳趁小美酒醉、嘔吐之際,請店長叫計程車前來,並抱起小美搭車前往旅館性侵。(情境照)

    2016/07/05 15:0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38歲吳姓男子前年約在通訊軟體結識的女子小美(化名)到超商喝酒聊天,卻趁小美酒醉後,請超商店長叫計程車,扛她到旅館後再請旅館人員協助扛上樓,趁無人之際性侵得逞;由於雙方和解,新北地院依趁機性交罪,判吳2年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因通訊軟體微信結識小美,前年8月26日晚間,兩人約在超商店內喝酒聊天,吳趁小美酒醉、嘔吐之際,請店長叫計程車前來,並抱起小美搭車前往旅館。

    抵達旅館後,吳又請旅館人員協助,兩人把小美攙扶到房間內,吳趁對方完全無反抗之力時,脫下小美全身衣物性侵,隔日早上6時許,小美清醒後,發覺自己一絲不掛,下體疼痛,又找不到眼鏡,先不動聲色,與吳男返回超商尋找眼鏡,趁吳離開後,再請店長報警。

    合議庭認為,吳男單身,一開始對小美有好感並追求交往,因酒後思慮不清犯案,非惡性重大,且未對小美施暴,犯後已與小美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被害者也表示希望給予緩刑機會,因此判刑2年,緩刑3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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