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更一審拖了快2年 法界:對辜仲諒有利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見圖)等人涉及紅火案,最高法院前年8月撤銷辜二審9年8月徒刑,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後,目前還在高院審理中。(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等人涉及紅火案,最高法院前年8月撤銷辜二審9年8月徒刑,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後,目前還在高院審理中;最高法院當初的撤銷理由認為,高院對辜犯罪事證,未說明清楚,判刑理由也不夠充分,要求高院重查,一般認為,此判決結果對辜有利。
更一審時,合議庭詢問辜仲諒是否意圖損害中信金控或中信銀的利益?,辜仲諒否認,直說:「不可能!」「我父親創立的公司,我怎麼可能去損害!」辜表示,公司負責人不可能知道公司所有的事情,很多交易細節都由專業經理人評估。
94年間,中信金插旗兆豐金,辜被控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透過資產僅1美元的空頭公司「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美元。
案件曝光後,辜即出境遭通緝,特偵組赴日策動他返國,辜才於97年11月返台,以1億元交保,98年12月被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則判辜9年徒刑;二審時,高院認為辜居於本案的犯罪主導地位,套取不法利益約10億元,重判9年8月且併科1億5000萬元罰金。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對本案所涉銀行法「特殊背信罪」受害人,究竟是中信金控還是中信銀,未說清楚;另外,高院一方面認定中信金控被辜掏空,一方面又指中信金控購入兆豐金控股票,減輕成本達2億6000多萬,判決內容自相矛盾。
此外,高院指辜在本案獲利超過1億元,但未交給中信金控,判決未說明證據及理由;至於中信銀董事會是否授權辜等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高院也未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