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到期房東闖屋換鎖 侵入住宅判拘30日
房租到期房東闖屋換鎖,侵入住宅判拘。圖與新聞無關。(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廖姓男子把房子出租給張姓女子,租約到期後,張女仍不搬走,前年9月間,廖跟女兒前往租屋處,廖的女兒爬窗闖入,還在對方面前更換鑰匙。事後,廖與女兒被告多條罪名,檢方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縱使租約到期,房東也不能隨意進屋,判廖拘役20日、廖女30日。
據查,張女於102年7月21日向廖男租屋,租約到前年7月,每月租金1萬元,但租約期滿後,因張女尚未找到新落腳處,因此與廖男女兒協議延期至8月31日,但直到9月15日張女仍繼續使用未遷離。
當天上午,廖與女兒帶著鎖匠等人前往租屋處,但鎖匠擔心有糾紛,不願開鎖,廖女因此爬窗入內,打開大門讓父親進入,人在屋內的張女見狀,大喊:「你們怎麼進來的?」,隨後報警處理。
廖男否認犯行,辯稱他並未入屋;廖女雖坦承跑進該屋,但辯稱因已超過協議期限,才去敲門,對方沒有回應,擔心張女安危,才進屋看看。
不過,張女指證廖與廖女均有入屋,還將她推出門外,不讓她進屋,甚至更換門鎖,鎖匠也證實廖男有入屋。
法官調查,案發前3天,雙方才因此事發生衝突,警方也有到場處理,張怎可能突然改變心意不告而別?況廖與女兒可從屋外窺見內部情形,可知仍在使用中,且無證據顯示張女處於急迫危險亟待他人援助情形,加上廖明明有對方電話,也可請警方陪同,卻捨此不為,執意入內。
法官認為,廖與女兒明知對方仍住在裡面,雖廖男是屋主,且張女延期未搬走,但也不代表可以隨便進出該屋,況法律既有規定行使權利的正當方法,認定兩人明知未獲法院判決執行交付前,不得未經同意,擅自侵入房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