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少年不得判死 還可能繼承母遺產
少年弒母案主嫌(圖中白衣)、李姓共犯(後)被警方移送。(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新北市16歲少年只因向母親索要6萬元遭拒,就偕友人割喉弒母,引起社會譁然,不過律師鄧敏雄表示,本案犯行雖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法只有無期徒刑或死刑兩個選項,但因嫌犯尚未成年,因此依《刑法》第63條,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律師周武榮指出,這名弒母少年手段雖極兇殘,但未來仍只能判有期徒刑,且若獄中表現良好,服刑達2分之1就可假釋。
周武榮表示,根據《刑法》第63條,未滿18歲及已滿80歲的犯罪者,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是法律上明確的一條線,沒有協商空間,即使明天就是犯人的18歲生日,今天犯案仍符合減刑條件,反例則如日本知名的「光市母女殺害事件」,嫌犯當時才剛滿18歲又1個月,仍遭法院判死定讞。
周武榮指出,殺害血親的惡行難為社會所接受,因此過去《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5條中,將殺害直系血親列為未成年者可判死的例外罪行,但後來政府受到國際間的壓力,94年修法時已將該法條刪除,這部分遂回歸到《刑法》規定。
周武榮也提到,依現行法律而言,若少年的母親名下有財產,他弒母後仍可能得以繼承,非常不合理,目前行政院已在《民法》增列「防不孝條款」,規定在「蓄意殺害或重傷害被繼承人者」等情形下不得繼承,但本條款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建議相關單位應盡快完成修法,填補法律漏洞。
不過有網友指出,目前的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其實就已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即喪失繼承權,本案少年應無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