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註銷駕照程序不合法 法官撤男子無照罰單
2016/05/19 12:1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葉姓工人91年間因路邊停車費未繳,逾期未繳納罰款而被逕行註銷駕照,葉男完全不知,104年8月、11月連續被開了「領有機車執照駕駛小型車」(無照駕駛)各6000元罰金、及違規左轉開罰2600元,葉男不服,法官判決台中裁決所逕行註銷葉男駕照程序不合法,所以13年後這兩張無照駕駛罰單應撤銷,但違規左轉還是要罰。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判決書指出,91年3月葉姓工人因一張路邊停車費未繳,被裁罰1200元,92年台中裁決所的裁決書「一、罰款1200元、限92年11月1日前繳納。二、逾期不繳納則92年11月2日起改為吊扣駕照2月,限92年11月16日前繳送執行。未繳送者,92年11月17日起逕行註銷駕照。三,經註銷駕照後,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駕照」。而這張裁決書已經葉母簽收。
葉男供稱,他母親不識字,為了討生活長期外出工作,母親並沒有告知此裁決書,是13年後被攔檢才知道駕照被註銷,而104年11月是因發生車禍,必須要有駕照才能處理車禍理賠事宜,希望法官給他方便取回駕照。
法官說,葉男被處罰「罰款1200元」,裁決所把一連串日後可能衍生的各種更嚴重的處罰情形「預告」,並非不可以,但這是行政宣傳、教化民眾的宣傳文宣,如果要「變更」行政處分,每次都要正式通知被處分人,才能讓被處分人如有不服,可有提出救濟機會,怎可依「預告」就自動衍生成「註銷駕照」。
法官說,既然葉男註銷駕照的處分無效,所以後續兩張無照駕駛罰單應撤銷,但違規左轉之罰單,與駕照無關,仍然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