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鬼代言出包 經紀公司判賠300萬元
「鬼鬼」吳映潔近日傳出她代言PEPPER'S品牌產品出包,被指控有宣傳自創品牌「GHOST EMMA」包包及替另家競爭品牌「Double Dutch Club」拍攝廣告、出席一日店長活動等行為,經PEPPER'S提告,台北地院今判鬼鬼所屬的寶麗來國際娛樂公司應賠償3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可上訴。(記者宋志雄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由節目「我愛黑澀會」出道的藝人「鬼鬼」吳映潔,因曾跟韓國野獸派團體2PM成員玉澤演拍攝國際版「我們結婚了」,在韓國也享有知名度,不料近日傳出她代言PEPPER'S品牌產品出包,被指控有宣傳自創品牌「GHOST EMMA」包包及替另家競爭品牌「Double Dutch Club」拍攝廣告、出席一日店長活動等行為,經PEPPER'S提告,台北地院今判鬼鬼所屬的寶麗來國際娛樂公司應賠償3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可上訴。
經營PEPPER'S品牌的鴻月國際公司指控,102年至103年間,陸續與寶麗來公司簽訂2份鬼鬼的代言合約,合約中約定鬼鬼屬於「獨家代言」,在104年2月底合約屆滿前,不得替其他競爭品牌包包拍攝廣告或擔任代言人,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認、混淆,沒想到後來發現寶麗來在103年3月15日起,陸續安排鬼鬼宣傳、出席及代言其他競爭品牌產品。
鴻月公司指出,在發現鬼鬼有違約行為後,公司立刻傳訊息向寶麗來要求糾正,但卻未獲回應,另寶麗來公司還隱瞞鬼鬼在102年11月間跟ZOOM IN公司自創GHOST EMMA品牌包包一事,甚至安排鬼鬼替競爭品牌Double Dutch Club拍攝廣告及擔任一日店長,事後還在臉書揚言要杯葛PEPPER'S品牌,已讓PEPPER'S品牌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寶麗來應賠償損失,並在臉書、媒體上刊登道歉啟事。
對此寶麗來公司回應,官方臉書上雖有貼出鬼鬼背著GHOST EMMA包包的照片,但只屬於生活照分享,並沒有特寫品牌名稱,應不算代言,事後也有請ZOOM IN公司把該包款下架,另鬼鬼雖擔任Double Dutch Club的一日店長,但既沒有代言或拍廣告,也沒有手持該品牌包款,並沒有違約問題。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不管照片是不是為了特定商業目的拍攝,鬼鬼背著GHOST EMMA包款拍照都已經算是廣告宣傳,寶麗來公司還將照片張貼在具有強大傳播、渲染效果的臉書上,難認沒有違約問題,也已經使消費者對品牌形象與認同感產生混淆。
至於擔任Double Dutch Club一日店長部分,北院認為當天的宣傳影片中多次出現包包產品的畫面,還有消費者留言問「這是哪一牌包包好好看」,顯然已經有違約代言情事,今判寶麗來公司應就上述部分賠償鴻月公司300萬元,並在平面媒體與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