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交通違規讓他慘賠225萬元
雙黃線示意圖。圖與文無關。(資料照)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市周姓男大生騎機車違規,直接在雙黃線處迴轉到對向車道,對向鄧姓男子因煞車不及撞上,造成鄧男顏面及頭部嚴重受創,對周男求償1143萬元;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周男違規在先,需負車禍完全責任,法官綜合相關醫療實際支出、生活費用及喪失勞動能力等損害,判周男應賠償225萬元。
鄧姓男子向法院主張,103年7月13日深夜,他騎車從花蓮市富國路向南行駛,對向突然有輛機車在雙黃線處迴轉,由於事出突然,他根本反應不及就撞上對方車尾,他被摔飛出去頭部著地昏迷,經醫院搶救後撿回一命,但幾乎毀容,頭部、顏面骨都骨折、牙齒斷了6根,經過半年復健治療才逐漸恢復,但手術後無法久坐、久站、甚至不能正常轉身,無法正常如廁,行動不便減少工作能力,因此向周男提出1143萬元的賠償。
周姓男子則認為對方提出的醫療單據灌水太多,同時認為鄧男也違反駕駛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的注意義務,因此對方也需負擔一半的車禍責任,希望法官駁回原告請求。
不過法官認為,駕駛遵守交通法令規定,並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也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而對於不可知的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法官認為,被告主張原告雖應注意車前狀況,亦即車前車輛暨行人動態,但是原告並無預見前方會有從對向車道,違規迴轉突然侵入車道內的機車之可能;被告顯然未注意對向來車距離即違規率為迴轉,導致原告反應不及,無法採取避讓措施直接撞上,顯見事起倉促間,原告無法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原告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可言,因此被告應負全部的肇事責任。
法官綜合原告提出的醫療單據、治療期間生活支出、看護費、薪資減損等實際損失費用判賠83萬元,而原告主張勞動力100%減損賠償費用達800多萬元,但依據醫院鑑定,原告勞動力減損約20%,因此這部份判賠103萬元,其餘加上精神撫慰金,合計判處被告周男需賠償225萬元,全案還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