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打加班費官司 離職司機「偷」資料先判賠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取自Google)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壯志」未酬,先得賠錢!曾在因思銳遊戲總局公司擔任司機的許姓男子,離職後因想提告索討加班費,於是溜回公司取走258份工時紀錄表當作證據,沒想到公司以他曾簽立切結書同意「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攜走或刪除任何文件」之規定,反過來向他求償,今台北地院認定切結書有效,判許男須賠償3萬8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於101年3月至102年8月間受僱擔任因思銳公司的主管司機,每天下班後均須簽立「工時行程記錄表」,離職後他想向公司提告索討加班費,於是伺機跑回公司取走258份紀錄表,並在雙方的勞資爭議調解會上提出作為佐證。
豈料因思銳公司發現許男曾簽立離職員工切結書,其中規定「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攜走或刪除任何文件及電腦檔案資料」,於是反過來向許提告竊盜,並附帶民事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日前已就刑事部分判許男拘役40日,經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民事部分,許男雖辯稱是被迫簽立該切結書,且相關文件是由他自己製作,也不應視為竊盜,但台北地院認定文件簽核後都是由承辦人或財務部、管理部保管,確實已非個人財產,審酌求償100萬元金額過高,今判許男須賠償當時月薪3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