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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5千反搶4.1萬金鍊抵債 男被重判7年半

蘇男帶著「手指虎」和向友人何姓男子借錢被拒,強行扯斷何男身上金項鍊後逃逸。(資料照,記者何宗翰翻攝)

蘇男帶著「手指虎」和向友人何姓男子借錢被拒,強行扯斷何男身上金項鍊後逃逸。(資料照,記者何宗翰翻攝)

2016/02/18 11:05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男子蘇成法以跑路缺錢為由,帶著「手指虎」和警棍向友人何姓男子借錢被拒,強行扯斷何男身上金項鍊後逃逸,變賣4萬1000元現金花用,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加重強盜罪重判蘇男7年6月確定。

判決指出,有竊盜、偽造文書等前科的48歲蘇男,因缺錢花用,前年9月17日傍晚與男子鄭旭辰一同帶「手指虎」和伸縮警棍等凶器,到新北市中和區何姓友人住處樓下,蘇男將「手指虎」配掛在右手,以跑路缺錢為由,向何男借錢,何男不願借,蘇男改要求「借用」何男身上金項鍊和手鍊,仍遭拒絕。

此時鄭男上前壓制何男還拿警棍敲打何男頭部,蘇男趁機扯斷何男脖子上金項鍊後逃逸,到中和區某金飾店變賣4萬1000元花用,何男報警後逮捕蘇男和鄭男,但鄭男在法院審理期間逃亡遭通緝。

庭訊時,蘇男辯稱以前曾借何男5000元,案發時向何男討債被拒才搶走金項鍊,何男承認他確曾向蘇男借過5000元,但後來蘇男反過來不斷向他借錢,他幾乎都借了,但蘇男都沒還;高院合議庭採信何男說法,依加重強盜罪重判7年6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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