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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解約?女藝人拖1年多提告經紀人性騷擾又撤告

女藝人拖1年多才提告經紀人性騷擾又撤告,已無法追訴。(情境照)

女藝人拖1年多才提告經紀人性騷擾又撤告,已無法追訴。(情境照)

2016/02/16 11:46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演藝圈經紀人阿臨遭旗下女藝人小晴(均化名)指控,涉嫌趁搭計程車時,多次偷摸小晴的白皙美腿,為此吃上性騷擾官司;阿臨到案後否認所有指控,反咬小晴透過提告的手段想解約;台北地檢署認為,性騷擾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於事發6個月內提告,考量小晴提告時已逾告訴時效,且事後也已撤告,今將阿臨不起訴。

小晴指控,簽約成為阿臨旗下的藝人後,多次遭阿臨毛手毛腳,最近1次發生在去年2月,她與阿臨從台北市搭計程車到新北市途中,在車上遭阿臨偷摸大腿;同車的另名女藝人也證稱,確實有看到阿臨偷摸小晴大腿。

阿臨應訊時否認性騷擾,反咬小晴及另名作證的女藝人,是為了解除經紀約,才透過提告手段來達成目的;他出庭時透露,已在小晴身上投資數百萬元,不可能接受小晴以這種方式來談解約。

檢方調查,小晴及另名出庭作證的女藝人,疑似不滿意阿臨安排的活動,想解約另謀出路,阿臨雖已與出庭作證的女藝人解約,但他不願意放棄小晴的經紀約,雙方為此僵持不下。

檢方認為,小晴自稱多次遭阿臨性騷擾,但卻沒有立即提告,最近1次案發時間發生在去年2月,她卻拖到上月初才提告,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規定的6個月告訴期限。

據悉,針對性騷擾案的部分,雙方仍無法達成和解,但小晴疑似自知告不成,日前已遞狀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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