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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性侵變成娶小妾 色翁輕判4月

    鄭男稱被害人是他的小妾,並主張跟妻妾上床不構成性侵。示意圖。(情境照)

    鄭男稱被害人是他的小妾,並主張跟妻妾上床不構成性侵。示意圖。(情境照)

    2016/01/21 11:4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在新北市開水餃店的78歲鄭姓老翁,他的年紀和性需求一樣大,加上店內需要人手,遂花錢找人頭到越南假結婚,娶回19歲小蓉,以隔週一次頻率找同居女友和小蓉玩3P,小蓉不堪其擾,投奔在台表姊聯絡社工報警,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認定小蓉是鄭男娶回來的妾,只成立第一次3P是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鄭男4月徒刑確定、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其餘115次性侵全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鄭姓老翁94年找友人和他一起去越南辦假結婚,想藉此引進人力幫忙水餃店生意,還可滿足性需求,鄭男選定小蓉後,和小蓉在當地舉行婚宴,但仍由友人出面辦理結婚登記,小蓉95年8月8日來台當天,鄭男把她直接帶回水餃店工作,鄭男當晚與60歲同居人逼小蓉玩3P,要同居人先舔小蓉乳頭,他再與小蓉性交。

    新北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鄭男,認定性侵116次,一審判鄭男4年2月,高院改判3年10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時鄭男改口稱被害人是他的小妾,並主張跟妻妾上床不構成性侵。

    更一審綜合事證,採信鄭男說詞,認為他只在小玲來台當天,犯下「利用權勢性交罪」1次,輕判4月,其餘115次是鄭翁與小玲合意,不構成犯罪,檢方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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