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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騎入公園撞傷3歲童 重判5月、併罰20萬元

酒駕進公園撞傷小男童遭重判。(資料照)圖與本文無關

酒駕進公園撞傷小男童遭重判。(資料照)圖與本文無關

2016/01/18 14:1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有酒駕前科的56歲王姓男子失業心情差,去年7月晚間,酒後騎機車進入台北市大安區的小公園,撞傷正在玩耍的3歲蘇姓幼童,酒測值0.83,台北地院一審從重量刑,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還併科罰金20萬元;王男上訴,北院二審合議庭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王男承認酒駕撞人,但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提出上訴,辯說他酒駕不是為了享受或作樂,而是沒有工作,心情鬱悶低落,才以飲酒方式處理情緒,車禍後已與孩童家長達成和解,對方沒告他傷害罪,覺得一審判太重,他經濟狀況不好,希望改判輕一點。

合議庭認定,王男曾因酒駕被判刑,卻不知悔改,自以為酒量好,再次酒駕,還騎入公園內撞傷幼童,完全不會自我節制,漠視大眾交通安全,置他人與自己處於危險境地,法治觀念淡薄。

雖然檢察官只求刑3月,但一審法官考量王男的危害程度甚大,予以從重量刑,重判5月併科罰金20萬元,以使王男深刻反省,勿再心存僥倖,二審認定一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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