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罵警察是賊判無罪 檢察官引字典提上訴
台南市議員李文正(圖)當街以「做賊」等字眼辱罵執行違規取締勤員警判無罪,檢察官不服,舉國語字典解釋,強調主客觀都符合侮辱故意,提起上訴。 (資料照,記者黃文鍠攝)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台南市議員李文正當街以「做賊」等字眼辱罵執行違規取締勤員警,經人舉發,台南地檢署將他及另外一名龔姓民眾以妨害公務提起公訴,一審法官以兩人言詞沒有貶損員警人格之主觀故意,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舉國語字典解釋,強調兩人主客觀都符合侮辱故意,提起上訴。
對此,李文正低調表示,法官判處無罪,就是認同他並沒有侮辱員警,但還是尊重檢察官上訴的權利,不過身為民代,的確常需要處理選民服務,他會在開庭時,向法官解釋,希望能獲得認同。
今年4月17日中午12時21分,安平派出所兩名員警,前往安平路「王氏魚皮」執行違規取締任務時,李文正趕到現場,原本態度還算平和,但一旁牛肉店員工龔男出面質疑員警開單前沒有吹哨子,「好像在做賊」後,李突然「暴走」,除了大罵「吃路邊攤已經很衰小」外,還怒斥警察開單「好像在做賊」。
檢察官偵訊後,以李文正身為市議員,竟藐視法治及挑戰執法公權力,欠缺對警察行使職權最基本尊重,將他與龔男以妨害公務具體求處4個月徒刑。
法官審理後認為李文正是指責照相舉發之過程不夠光明正大,均非指員警為「賊」或「小偷」之意,難認有貶損員警人格之主觀故意,判決兩人無罪。
判決結果引起譁然,檢察官也無法接受,引經據典提起上訴。
檢察官於上訴理由書表示,根據教育部國語小字典解釋,「賊」字有兩種解釋,一是泛指使壞作亂的人,另一個解釋則是指奸詐、狡猾、不正派的,無論何種解釋,都是負面意涵。
檢察官認為,勘驗錄音發現,李文正等兩名被告,明知事發地在公共場合,且員警一再解釋有鳴哨勸導,態度仍偏執強硬、咄咄逼人,口出謾罵侮辱話語,不但足以貶抑員警名譽及社會評價,也有故意侮辱的意思。
此外,檢察官並特別指出,取締違規停車的員警與偵辦案件的檢察官、審判案件的法官所做的事情同樣涉及公益,應該受到嚴格檢視及批評,但應該享有的人性尊嚴,也應與一般人一致。
被告李文正等人並非沒有合理表達意見方式,卻選擇侮辱執法人員,不論所稱為民喉舌的目的是否正確,但都不應該將不法手段正當化,否則公務員執法尊嚴將蕩然無存,因此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