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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一審判決九大違誤 彰檢提起上訴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對頂新案再提上訴。(記者陳冠備攝)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對頂新案再提上訴。(記者陳冠備攝)

2015/12/10 14:5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頂新劣油案被告魏應充等6人被判無罪後,彰化地檢署今提起上訴!檢方上訴理由指出,主要是大幸福公司只賣飼料油,是為了賣給頂新公司才以食用油進口,報關時利用越南「vinacontrol」公司提供不實的檢驗報告,詐騙主管機關取得食品輸入許可證等證據。法官未就此加以論駁,甚至迴避說明越南官方文件,即以「無罪推定」、「檢方未盡舉證責任」等理由宣判無罪,檢方認為一審判決有許多失當之處,依法提起上訴。

彰化地檢署12月3日收到判決書後,經過多日開會研討,今日將厚達145頁的上訴書送交彰化法院再提上訴,下午檢方召開記者會,指出一審9大違誤之處,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更判為適當合法判決。

記者會上,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提出上訴理由表示,原審判決被告等人無罪,主要是認為被告等人製售之油品,不能證明來自不健康之豬隻;另外檢方也無法證明被告等人申請報關輸入時所檢據之「vinacontrol」檢驗報告內容不實;至於採樣檢驗之酸價僅供參考、總極性化合物採用非法定檢驗方法、重金屬可透過精煉過程除去等。惟綜觀全案事證,原審判決理由有諸多違法失當之處。

檢方列出一審判決9大違誤理由:

1、越南大幸福公司為飼料商,且從未經越南政府核發食品生產廠商證書。

2、大幸福公司一向販賣飼料油,僅販售頂新公司及永成公司(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做為食品。同時期出貨到臺灣其他廠商的油脂,均做為飼料油使用。

3、大幸福公司出售的油脂,並無合法來源證明,審判中所提之來源證明「黃安廠」,經證實為虛偽。

4、越南政府由相關機關檢查後,認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為飼料油。

5.頂新公司報關進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檢附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內容不實。

6、頂新公司購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購油脂與送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之樣本不同,即輸入時所提供關於產品資訊不實。

7、大幸福公司之油脂經檢驗酸價過高、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仍攙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製造。

8、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可能性,即攙入「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原審判決卻視而不見,而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自己原判決自己的立論,也就是的「攙入的物質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審判決迴避說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實、頂新公司以過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證。再以無罪推定、檢方未盡舉證責任等理由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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