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伴遊中國高官 章子怡告壹週刊敗訴確定
藝人章子怡三年前被壹週刊報導伴遊薄熙來等中國高官,10年海撈新台幣32億,章子怡得知後,跨海提告3名記者加重誹謗,高等法院採一審見解,今駁回章女上訴,3名記者無罪確定。圖為章子怡參加第51屆金馬獎頒獎典禮走星光大道。(記者潘少棠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藝人章子怡三年前被壹週刊報導伴遊薄熙來等中國高官,10年海撈新台幣32億,章子怡得知後,跨海提告3名記者加重誹謗,高等法院採一審見解,認定該報導有引述章子怡微博留言,已平衡報導,且用較中性的「交往」字眼取代「上床」,國際影星言行應可受公評,今駁回章女上訴,3名記者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101年5月,壹週刊引述美國中文媒體「博訊新聞網」,報導章女伴遊中國高官,其中陪重慶市前市委書記薄熙來10次,每次代價1千萬人民幣,章女認為報導不實,告壹週刊吳明儀等主管、記者等3人。
特別的是,檢察官為此,曾於前年11月金馬獎舉行第50屆頒獎典禮時,赴飯店對章子怡就訊,章子怡偵查時告訴檢察官,多家媒體曾透過經紀人詢問回應,她本人也在海南島參加華人電影傳媒大獎時,公開對報導內容澄清,並在網路上發表聲明,絕無斷絕對外聯繫,並強調「相信台灣司法會還我清白」。
士林地院、高等法院均認為,壹週刊已將博訊使用的「上床」、「性交易」等明顯具有性意涵的用語,改為較中性的「交往」、「見面」,並未刻意渲染,應無誹謗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