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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女染愛滋 同居人指控「危險性行為」判無罪

吳女被同居男友指控隱匿病情,喊冤說林男每次都有戴套。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吳女被同居男友指控隱匿病情,喊冤說林男每次都有戴套。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2015/12/02 15:0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吳姓按摩女被控刻意隱瞞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俗稱愛滋病),與同居的林姓男友發生危險性行為;不過,吳女喊冤說林男每次都有戴套,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林男檢驗並未感染愛滋,且全案只有林男指控沒有戴套,但他指述有瑕疵,無法證明兩人有危險性行為,判吳女無罪,可上訴。

據查,吳女被控刻意隱瞞自己罹病訊息,與林姓男子發生性行為,檢方調查後,依違反人類免疫病毒傳染防治法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起訴。不過,吳女辯稱,林男每次嘿咻時,都有戴套!

法院調查,依行政院衛福部於97年間,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法,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的「危險性行為」,是指沒有經過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直接感染,而性行為時戴套,便不是「危險」性行為。

合議庭認為,全案只有林男指控沒有戴套,加上兩人並非和平分手,林男不利於吳女的證述,須有補強證據,但由於林男證詞有可疑之處,如兩人未交往前、性交易時,林男竟說他沒有戴套,後來他得知吳女染病後,拖了一陣子才去檢驗,可見他應是每次都有戴套,深信自己不會得病,並無證據指兩人有危險性行為,判吳女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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