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成機師要用10年 他3年落跑判賠
2015/11/30 12:08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遠東航空公司於100年間與葉姓男子簽訂訓練契約,約定將葉男養成作為公司的飛行機師,但依約葉男須為公司服務至少10年,未料葉男被正式任用不到3年就離職落跑,台北地院今判葉男須賠償遠東航空39萬餘元,可上訴。
遠東航空指控,葉男於100年7月間與遠航簽約「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訓練後於同年11月被聘用為正式機師,未料葉工作不到3年即離職,未達雙方合約第4條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規定之10年,葉應按比例賠償公司養成訓練費、生活津貼等共78萬餘元。
葉男則辯稱,自己簽約時根本還不具飛行機師資格,當下根本不知道未來能否順利簽約,他取得機師身分後即未跟公司另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不應受最低服務年限之拘束。
台北地院認為,現年54歲的葉男簽約時已經超過50歲,依照民航慣例而言,年滿60歲就必須經由民航局核准才可以延長職業年限,然而民航局是否屆時會核准葉男延長年限還是未知數,遠航簽約要求葉男工作到110年11月顯然無據,應以同年2月葉年滿60歲時為止。
此外,台北地院認定遠航提出的求償金額中,無法舉證飛機使用、電腦教學之支出何在,也未解釋公司營運成本為何得由葉男承擔,今酌判葉男須賠償其中3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