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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勝訴 法院要交部撤開罰、停業處分

Uber去年5月推出菁英優步,以Toyota等平價車款提供接送服務,費率較小黃便宜,搶食原有市場,引發計程車業者反彈。(資料照,記者甘芝萁攝)

Uber去年5月推出菁英優步,以Toyota等平價車款提供接送服務,費率較小黃便宜,搶食原有市場,引發計程車業者反彈。(資料照,記者甘芝萁攝)

2015/11/19 19:3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叫車服務業者(Uber)適法性,備受矚目,建置Uber APP應用程式的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從去年底起,被台北市監理處開罰19次,每次10萬、15萬元不等,共230萬元,交通部公路總局並勒令宇博停業,理由是宇博以網路招募司機,透過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再由宇博拆帳分配金額,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違反公路法規定,宇博不服抗罰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交通部敗訴,撤銷勒令停業等處分。仍可上訴。

宇博公司主張,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管理顧問業、資訊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和「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的業務」等6項業務範圍,公路總局勒令所有業務都停業,並不合理。

此外,罰單只記載時間,地點僅簡單記載台北市、新北市,沒有詳細地點,罰單不合規定,應屬無效。

但公路總局反駁,Uber上述的營業項目,全都是為了支援使用APP應用程式叫車,自然都包括在勒令停業的範圍之內,其次,取締開罰單時,有搭乘時的畫面、車資收據的證據,罰單應有效。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宇博營業登記項目並無登記汽車運輸業,但交通部公路總局勒令宇博全部停業,已超出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意旨,因此日前判撤銷勒令停業處分。

法院也認為,宇博公司被開罰的19份處分書,上面雖記載Uber白牌車違規載客的年、月、日及時間,但違規地點僅記載「台北市」或「新北市」,沒有具體地點,法院審理時也未補充具體地點的資料,這樣的處分書不符合法定要件,判撤銷開罰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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