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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狗(胖○) 檢察官連寵物個資也保護

會不會太超過!連狗也要個資保護嗎?(記者楊政郡攝)

會不會太超過!連狗也要個資保護嗎?(記者楊政郡攝)

2015/11/17 11:5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各公家機關常以保護個資為藉口,提供的資料常是「○○○」,而各機關的風格又有不同,有的只能用太「龜毛」來形容。台中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陳女,因她的寵物狗沒綁好,衝到馬路撞倒20幾歲余姓機車騎士,騎士倒地後又遭大貨車(無肇事責任)輾斃,這隻肇事狗,在起訴書類中「暱稱(胖○)」,難道連狗都要個資保護!

起訴書指出,54歲陳女居住太平區旱溪東路旁,她有一隻中型不知品種的寵物狗「暱稱(胖○)」,已經飼養2、3年,103年12月2日下午4點多,這隻(胖○)沒有綁,自行穿越馬路要到對面河床上活動,不巧擦撞20幾歲余姓機車騎士,導致騎士緊急煞車不及、失控,人車衝進對向車道,又正巧沈姓司機駕駛的大貨車經過,幾乎直接鑽進大貨車輪下,沈某煞車不及輾過,余某被送醫後,因傷勢太重宣告不治。

(胖○)送醫後有水腫、出血情形,治療後無大礙。而大貨車經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無肇事責任」,死者家屬也未提告。

陳女坦承(胖○)是她的小狗,但否認犯罪,沈姓司機證實是小狗突然竄出,才導致余男人車倒地飛到他的大貨車輪下,且有大貨車行車紀錄器可證,由現場照片也發現小狗有撞擊傷,此案是小狗先擦撞機車,騎士倒地遭大貨車輾斃,陳女過失致死罪嫌明確。

此案檢方提供的起訴書類,連寵物狗的暱稱也打○,外界懷疑難道地檢署也要保護小狗的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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