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被開單 橋墩遮眼撤罰成功
周男開車行經路口時,與騎士發生擦撞,離開現場後被警方依「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開單擬法辦,但台北地院認定事發處的高架橋橋墩可能遮蔽周男視線,使其沒發現騎士摔車,判決撤銷原處分。(資料照,記者陳彥廷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北市1名周姓男子開車行經路口時,與騎士發生擦撞,離開現場後被警方依「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開單擬法辦,但台北地院認定事發處的高架橋橋墩可能遮蔽周男視線,使其沒發現騎士摔車,判決撤銷原處分。
去年8月15日上午,周男開車沿北市東興路往東行駛,行經與基隆、永吉路的三叉路口時,與許姓騎士發生擦撞,許男因而摔倒並造成手、腳及背部多處擦傷,但周男卻恍若不知,仍逕行駛離現場,2個路口後才被警方攔下,並依肇事逃逸開單。
周男強調,肇事逃逸應是指駕駛人有「故意」逃逸之行為,但他當時並不知道發生事故,且其車輛保有乙式保險,可由保險公司賠償事故損害,根本沒有動機逃逸。
台北地院傳喚許姓騎士作證,發現許男車速不到20公里,撞擊力道不大,且摔車位置就在高架橋橋墩旁,可能遮住周男視野,既難以證明周故意逃逸,原處分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