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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不是猥褻 輔導老師擁吻少女判無罪

2015/11/06 20:5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某補習班陳姓老師,戀上15歲女學生小美(化名),去年在補習班樓梯間告白還接吻,涉犯對14歲以上16歲以下女子為猥褻罪。陳男喊冤接吻只是感情表達,沒有強迫也無觸碰其他部位,絕無猥褻。新北地院認為,陳男身為輔導老師卻擁吻小美,確有不當,但未涉及猥褻,判無罪。

據查,去年12月29日晚間6時許,25歲的陳男在補習班樓梯間,擁吻小美,時間約8至10秒,被小美母親提告;法院審理時,陳男解釋,他當天從後抱住小美,詢問願不願意一起交往,小美點頭同意,兩人才接吻,沒有觸碰其他部位,只是情侶間的感情表達,絕無猥褻。

小美也於偵辦時也證實,當天只是嘴唇對嘴唇,不是舌吻,且陳男沒有使用暴力等手段,她也沒反抗,且陳男接吻時雖沒詢問,但她認為兩人既然要交往,就會同意親吻這種親密行為。

判決書指出,依最高法院判決,社會對性尺度日益開放,男女肢體間接觸是否構成猥褻行為,已不能站在「男女授受不親」傳統觀念予以評價,男女親吻屬兩情相悅,依社會通念,不會引起對方性嫌惡感,客觀上非色慾一種,不應被評為猥褻行為。

合議庭認為,兩人只是單純接吻,並未與性器官或性行為有所聯結,雖陳男是輔導老師,明知小美未成年,思慮未成熟,未給予正確兩性觀念,反而成為男女朋友,甚至擁吻,行為不可取,應予非難,但並不涉及猥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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