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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鼎結構債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金鼎證券創辦人、金鼎投信前董事長張平沼、陳淑珠夫婦及副總房冠寶等人,被控將金鼎投信因投資結構債的虧損轉嫁金鼎證,造成金鼎證5.6億餘元損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金鼎證券創辦人、金鼎投信前董事長張平沼、陳淑珠夫婦及副總房冠寶等人,被控將金鼎投信因投資結構債的虧損轉嫁金鼎證,造成金鼎證5.6億餘元損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金鼎證券創辦人、金鼎投信前董事長張平沼、陳淑珠夫婦及副總房冠寶等人,被控將金鼎投信因投資結構債的虧損轉嫁金鼎證,造成金鼎證5.6億餘元損失,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判決理由矛盾,下午撤銷高院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二審時,高院依違反證交法的背信罪,判張平沼、陳淑珠夫婦各重判7年6月、8年6月,房8年4月徒刑。

    高院判決指出,金管會93年為解決因聯合投信基金虧損引爆的贖回潮,下令各投信出清結構債,而且不得令投資人虧損;隔年張平沼出清時,為避免一次出清可能虧損5億多元,便將金鼎投信持有的結構債,以帳列成本賣斷給家族持有的5家投資公司,再由金鼎證(當時董事長為陳淑珠)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造成金鼎證鉅額損失共5.6億多元。

    此外,陳淑珠、房冠寶另涉及挪用金鼎證2.5億元自有資金,以收購金鼎證股權、鞏固經營權,兩人各涉兩個證交法的背信罪,因此,刑責較張平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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