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小孩傳了17通簡訊 被依家暴法起訴
2015/10/25 00:12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注意!傳簡訊也算騷擾!
基隆市一名38歲陳男與游女同居,雙方育有小孩,但因情侶間不時發生爭吵,游女不勝其擾,帶著小孩搬離住處,並於9月10向基隆地院申請保護令,令中裁定陳男不得對她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陳男收到保護令後心生不滿,認為游女剝奪他探視小孩的權利,便從9月28日上午8點9分至中午12點35分期間,短短4個半小時內,傳了17通簡訊給她,表示若不接電話,就會在她的住處前自殺。
傳完第17通簡訊後,陳男心死,竟真的拿出折疊刀抵住腹部自殘,鮮血直流,直到游女的姐姐出門,看他倒臥家門前,嚇得趕緊報案處理,幸而送醫急救無礙。
游女心生畏懼,向警方報案,並指控陳男違反保護令,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員警詢後,將陳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陳男向檢察官表示,的確有傳簡訊及自殘,但並未想傷害游女,只是為人父親,真的很想見小孩子,但游女帶著小孩,拒他於千里之外,逼不得已才會選擇這麼激烈的方式。
檢察官調查後,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明載「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陳男想看小孩情有可原,但他連傳17通簡訊已逾越必要之聯絡行為,足以構成騷擾,涉家暴法第61項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因此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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