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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關係」案逆轉 馮光遠敗訴的理由是...

高院下午指出,「特殊性關係」明顯指男性娼妓關係,己逾越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高院下午指出,「特殊性關係」明顯指男性娼妓關係,己逾越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2015/10/06 16:3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馮光遠因「特殊性關係」一說,遭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提告求償,高院今天改判馮光遠敗訴。高院下午指出,「特殊性關係」明顯指男性娼妓關係,己逾越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馮光遠因謾罵又評論金的「私人事務」,明顯貶低金社會評價,須負過失侵權行為。

《中央社》報導,高院表示,馮光遠在文章中陳述「男性屬下藉著特殊性關係當上駐美代表,如果這不是男妓,那什麼才是男妓?」,此「特殊性關係」明顯指男性娼妓關係,以不堪言詞侮辱,貶低金溥聰人格,己逾越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

高院也表示,以「蠢材」、「下流」、「人渣」、「混帳」、「王八蛋」、「敗類」、「賤貨」、「特殊性關係……男妓」、「愛侶……特殊性關係」等用語,意指特殊「性關係」,這些貶損言論透過媒體及網路等傳送,使廣大群眾皆知,使金溥聰精神痛苦。

高院也表示,馮光遠的謾罵或針對私人事務評論,已使金受到損害,應負過失不法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責任,審酌雙方財力、身分地位後,判馮光遠應賠100萬元並於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

金溥聰遭馮光遠指與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向馮光遠提告求償,一審敗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馮須賠新台幣100萬元及登報道歉。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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