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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害人受傷 她餵養被判刑

2015/10/05 23:1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愛狗人士揹黑鍋?蕭姓女子在新北市公司附近,不定期餵養一隻中型混血的流浪狗,且為防止遭清潔隊抓走,好心拿公司閒置不用的項圈替它戴上,不料,前年11月深夜,李姓騎士經過蕭女公司附近路口,此犬突然衝出,致李男人車倒地受傷,狀告蕭女涉過失傷害罪,一審認定蕭女並非飼主,判她無罪,但高等法院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認定蕭女是「該犬實際上占有管理之人」,具飼主身份,今改判蕭女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1萬元定讞。

高等法院改判有罪理由指出,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飼主」是指動物所有之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而所謂實際管領動物之人,應指的是「實際上占有管理之人」,從承辦員警依該犬身上項圈上的電話撥打後,請接電話的人轉告飼主,2、3天後就找到蕭女,蕭女告知餵養和替該犬配戴項圈的人都是她,因此,依蕭女主動出面處理該犬造成李男受傷的情形看來,應可確知蕭女有長期固定飼養行為,且該犬肇事地點也在她的公司附近,而以她的工作地點周圍為其活動範圍,因此認定蕭女為其飼主,應負起過失傷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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