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前噴口腔清新劑 男酒駕被判無罪
2015/09/28 14:53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郭姓男子,今年1月12日23時30分,在台北市民生東路熱炒店喝了3杯100CC的啤酒後,翌日凌晨1時30分欲開車返回住處,開了不到5分鐘隨即遭警方攔查,測出酒測值為0.37,依公共危險罪嫌遭檢方起訴,郭男認為酒測前曾噴口腔清新劑,影響酒測值,台北地院審理終結,認定口腔清新劑含乙醇,確會影響酒測結果,判郭男無罪。
郭男供稱,他是安麗直銷商,有使用該公司口腔清潔劑的習慣,當天離開熱炒店前,他就先噴了1次3下,在車上又噴了1次3下,結果開車出去不到50公尺就被警察攔下,他有向警方坦承喝了3杯啤酒,且是2小時前喝的,認為酒精濃度不可能那麼高,表明自己酒測前曾噴口腔清新劑,要求員警重測遭拒。
法院審理期間,法官當庭進行測試,先讓郭男使用口腔清新劑,隨即請員警進行酒測,測出酒測值為0.94,加上法醫研究所檢測出該口腔清新劑含乙醇,不排除酒測時郭男口中可能殘存口腔清新劑的酒精成分。加上無證據證明員警酒測前,曾詢問郭男是否曾服用含酒精成分的漱口水、蜂膠等超過15分鐘,認為郭男駕車前雖有飲酒,但噴用該口腔清新劑,的確會導致呼氣酒精濃度升高,因此判郭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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