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溝害學生跌倒失明 法院判國賠
2015/09/27 13:4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石岡區公所101年間發包施作路面及排水溝工程,同年2月在豐勢路九房巷施工,施工人員卻未放置警示燈號及護欄,導致郭姓高中生騎腳踏車跌落水溝,導致左眼失明,台中地院判區公所需國賠375萬餘元,家屬認為這是遲來正義,區公所寧願花錢請律師也不賠。
判決書指出,101年2月初,石岡區公所在豐勢路九房巷進行路面及排水溝改善工程,由俊一營造承包,該路段原有4米寬,施工路段寬度縮減約3分之1,擺放大型鋼板鋪蓋,但施工期間及施工範圍,沒放置警示燈號及護欄,維護路人安全。
案發當天下午2時許,郭姓學童外出剪髮,騎乘腳踏車返家,因鋼板平滑與路面有明顯落差,學童人車失去平衡,跌至灌漿施工的排水溝中,左眼被鋼筋戳刺傷,治療後宣告左眼失明。
此案拖延多年區公所不願賠,區公所認為工程已發包且未驗收,承攬公司才是義務人,被法官打臉,依國賠法規定,政府不能因工程發包就免負監督、過失責任。
區公所辯稱原道路是封閉施工,但里民反映出入不便,才只封閉一半道路,又被法官打臉,不論是道路全部封閉還是封閉一半,製做警示標誌、圍籬有效阻止民眾誤闖,是必要措施,判決區公所應負賠償責任,郭姓學生本身經過施工路段未謹慎騎車,應自負20%責任,判決區公所應國賠375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