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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嫌後聊天 法界批警引誘認罪

2015/09/21 17:4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1歲泰籍外勞「相同」(譯名),涉嫌竊盜鄰居兩件女性內衣未遂,他警訊及偵訊中自白犯行,在法庭上卻翻供,辯稱他從醫院被帶到分局偵訊,無通譯在場情形下,員警在車上「聊天」告知屋主不告不追究,讓他認為承認就沒事了,沒想到後來還是有事。法界質疑該案員警在「訊問前」確實有告知權利,但是「逮捕後」到「訊問前」,卻有以「聊天」來引誘認罪之虞。

此案員警未在「拘捕後立即告知權利」(罪名、可保持沉默、可雇請律師等),卻在中途以「聊天」鬆懈被告心防,然後回分局後,請來通譯,再如禮行儀告知權利、製作筆錄,法界批判還是有引誘認罪之虞。

此案被告「相同」在警訊及偵訊中都自白犯行,檢方起訴後,台中地院判處6月徒刑,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95條,訊問前應告知權利,該案程序沒問題。

法界人士認為,此案案發當時被告受傷送醫,員警從醫院將被告帶回分局,是執行逮捕動作,逮捕後沒有立即明確告知權利,包括告知罪名、可保持沉默、可請律師等,卻是在車上「聊天」,而到分局後,請來通譯、進行筆錄製作前,才行禮如儀告知權利,然後進行筆錄製作。表面上好像已經完成偵辦程序。

有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562號判決,將權利告知從製作筆錄前,提早到「拘捕後」,非常重視權利告知,就是說拘捕後就要立即要告知權利,否則在途期間、休息等空檔,員警就可能極盡所能,引誘當事人認罪。

李姓律師指出,被告是泰勞,在無通譯、律師在場情形下,車上「聊天」告知屋主不告了,雖然員警說「還是要移送」,被告能完全知悉「還是要移送」是何意義嗎?所以這種未明確告知「權利」,卻在車上與嫌疑人聊天,聊的內容還是「屋主不告了、不追究了」,確有引誘認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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