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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被上銬 婦人反告警方傷害

2015/09/21 11:4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駱姓婦人去年5月酒後帶兒子到派出所,要員警幫忙管教,值班林姓警員卻發現小孩似乎被家暴,立刻將母子隔離。婦人見狀改口要將小孩帶回,被員警制止,雙方發生拉扯。林員的衣服、職章遭扯破,當場依妨害公務罪嫌將駱婦上銬逮捕,施行保護管束,駱婦不滿竟對警提出傷害告訴。地檢署偵辦認為,告訴人妨害公務在先,予以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指出,駱姓婦人於去年5月17日清晨5時20分抓著孩子的衣領到派出所,要員警幫忙管教小孩,一度將孩子的頭部壓在桌上;值班的林姓警員見狀,認為小孩可能被家暴,請王姓同事協助,將兩人隔離。

員警擔心小孩出事,且先前有聽過其他同仁遇過駱婦酒醉鬧事,還曾經沒給孩子吃飯,擔心發生意外,堅持不讓駱婦帶回小孩,雙方發生嚴重口角。

駱婦突然出手抓住林姓警員的衣領,更扯下他的職章,警方只好依妨害公務罪將婦人上銬,到派出所內保護管束。

駱婦認為,自己遭到員警暴力對待,而且手機遭到沒收,不能與外界聯繫及錄影蒐證,怒告林、王姓員警傷害、妨害自由等罪。

檢察官調查認為,駱婦先前因涉妨害公務被起訴,派出所監視器證明告訴人確有妨害公務犯行,而員警上銬難免會導致婦人手腕受傷,屬合理範圍內;另派出所內監視器也拍下,婦人有持手機撥打110,證明手機並沒有被沒收,罪證不足予以兩名警員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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