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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無法駁起才指姦 色狼仍重判9年

    2015/08/19 11:4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男子張孝忠去年9月晚上,在桃園楊梅產業道路旁,見夜歸女子小蓉(化名)獨行,色心大起,竟從小蓉背後勒頸拖到路旁水溝性侵,張男擔心小蓉反抗,先把小蓉頭部浸至水溝水中,讓小蓉嗆水,無力抵抗,脫去小蓉和自己的褲子後,先指姦小蓉,再把生殖器插入小蓉下體,小蓉想逃,被張男打得鼻青臉腫,再二度性侵,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強制性交罪,重判張男9年徒刑。

    小蓉被張男性侵凌虐後,見他開車離去,掙扎起身爬出水溝,不顧自己下半身赤裸,僅用外套圍腰,勉強走向附近住家求救,但已體力不支,癱軟伏倒在地。

    張男被捕後,否認性侵,直到在法院閱覽卷宗資料後,發現刑事局已鑑定出小蓉陰道深處有他的DNA,才承認指姦,但辯稱「因無法駁起,才用手指插入小蓉下體」,仍否認把生殖器插入小蓉下體。

    張男的狡辯,合議庭全都看在眼裡,認為他得知被害人下體鑑定出他的DNA,才改口承認性侵情節較輕的指姦,合議庭痛批他一時慾火上身,就隨機對小蓉行兇,以毆打、浸水、掐勒脖頸殘暴手段,把小蓉打到多次昏迷再性侵,惡性重大,事後未能和解,因此重判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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