醃頭顱案死者獨子討300萬保險金 法院駁回
死者陳婉婷(見圖)獨子姜男認為,保險金應作為陳婉婷遺產,依民法規定他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要求國泰人壽給付300萬元保險理賠金。(資料照,記者吳柏軒翻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嘉義縣鹽漬頭顱案,死者陳婉婷二哥陳佳富,為詐領保險金,101年11月幫妹妹投保意外險,指定陳佳富為受益人,今年3月高等法院判陳佳富無期徒刑,陳婉婷獨子姜男認為,保險金應作為陳婉婷遺產,依民法規定他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要求國泰人壽給付300萬元保險理賠金,新北地院審結,駁回姜男請求給付保險金之訴,可上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佳富故意隱匿妹妹為中度精神障礙,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事實,並謊稱妹妹從事果菜包裝工有穩定收入,致使壽險業務員陷於錯誤核保,有違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
101年12月10日陳婉婷遇害,國泰人壽前年4月已發函給姜男解除保險契約書,該份保險契約已依法解除而溯及消滅,法官因此認為姜男無理由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300萬元保險金,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