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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好奇盜剪電纜 沒酬勞卻換8個月牢獄

2015/07/07 16:4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羅姓男子因一時好奇,與陳姓與王姓男子一起盜剪台電公司的電纜線,卻沒想到竟觸犯3人結夥竊盜的加重竊盜罪,更糟的是,他只偷1次且中途離開,又沒有拿到半毛錢,就被彰化地院重判8個月,他向台中高分院喊冤,高分院卻認為,他已把電纜線整理好,只是沒有搬運上車載走,竊盜已完成,不是中止未遂,仍維持8月徒刑確定,不能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與王姓男子從去年11月到今年的1月下旬,在彰化縣沿海等地,用自製的碳纖維長桿、油壓剪等工具,盜剪台電公司的電纜線共15次,再賣給雲林縣的資源回收場,其中,陳男高職畢業,從事臨時工,有一個懷孕未婚妻,王男為國中畢業,在家種田與製造麵條,已離婚但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

判決書顯示,國中畢業育有1子,從事裝潢、種樹的羅姓男子,得知2人偷竊,「好奇」想去看,不料,3人一起竊盜,觸犯「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的加重竊盜罪,他只參與一次,只負責整理電纜線,另外2名共犯還在行竊時,他害怕被捕,拋下電纜線獨自開車逃逸,事後沒有分得酬勞,彰化地院一審認為,3人貪圖小利,不顧供電中斷、走火、漏電等危險,任意竊取台電公司電纜線銷贓牟利,損害公用民生事業財產與大眾用電安全,可能衍生重大災難,依結夥3人以上攜帶凶器竊盜罪,重判陳男2年10月,王男3年,羅男雖只有參與1次且中途離開,仍判8月徒刑。

羅男向高分院喊冤,他自認一時好奇而參與,只幫忙整理電纜線,且中途離開,沒有拿到酬勞,犯案中止且未遂,就要入獄8個月,相當不合理,不過,高分院認為,羅男已經把電纜線置於自己與另外2人的支配下,屬於竊盜得逞,不是未遂,不論有沒有酬勞,都是3人結夥竊盜,維持8月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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