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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老公偷吃2次 元配要到1棟房+1100萬

男子與人在汽車旅館偷情被元配抓到,要付出一棟房子及1100萬元。圖為意象,非本文所指汽車旅館(資料照,記者曾健銘攝)

男子與人在汽車旅館偷情被元配抓到,要付出一棟房子及1100萬元。圖為意象,非本文所指汽車旅館(資料照,記者曾健銘攝)

2015/06/18 12:2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性好魚色可要付出慘痛代價!已婚張男跟小三在汽車旅館私會,被元配逮到2次,簽下和解書,答應支付一棟房子和1100萬元,都沒有給付,元配一狀告到法院,請法官主持公道,台中地院法官判莊婦勝訴,還要給付從103年6月27日起年利率5%的利息。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與莊婦婚後育有3子,101年8月11日張男與林姓小三,跑到桃園縣平鎮市某汽車旅館偷情,莊婦派出眼線,會同員警抓姦在床,事後夫妻簽下和解協議書,張男要把位於桃園市民權路一棟透天厝產權過戶給莊婦,但是遲遲沒有過戶動作。

時間過得很快,103年6月17日張男又與同一位小三林女約在台中市某汽車旅館偷情,又被莊婦會同員警抓姦,雙方再簽下和解書,當初不動產要過戶的部分改為設定抵押權720萬元,而張男願意賠償1000萬,林女賠償100萬給莊婦作為精神慰撫及道德賠償,且約定同年月26日以前就要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

可是張、林還是賴皮,莊婦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張、林還辯稱和解書上無通姦二字,當天他們是相約去看影片沒通姦,不願意給。但法官調查和解書沒有通姦兩字是顧全兩人面子,且是否有無抓姦在床並非本案審酌重點,其和解契約約定明確,且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前一次」通姦之代價,「這一次」則是1100萬元,且要從103年6月27日起給付年利率5%。

另外莊婦心一橫,桃園市的不動產抵押權部分,也已向桃園地院起訴請求給付,目前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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