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雷射手術後右眼失明 醫未告知風險判賠15萬
2015/05/24 11:5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呂羅女士101年間到中山附醫進行眼科雷射手術,醫師未明確告知可能之風險、後遺症,術後呂羅女士右眼失明,台中地院民事庭判中山附醫及劉姓眼科醫師,應連帶賠償15萬元。
判決書指出,呂羅女士當年因雙眼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及年老性白內障等眼疾,至中山附醫進行檢查,劉姓眼科主治醫師檢查後,建議進行兩眼雷射治療。
據呂羅女士陳述,每次雷射打2、300下,痛苦不堪,還有施打的助理不專心,手術中還接聽電話、有說有笑。且第3次雷射時,被告醫院才拿出雷射治療同意書要求家屬簽署,但手術已進行一半,如何終止!家屬只能無奈簽署。
而更離譜是,手術後醫師突然告知儀器故障,請轉往榮民總醫院或中國附醫治療,此時呂羅女士左眼還未進行手術,右眼也不知是否康復情形下,匆匆辦理出院。
而轉往台中榮總門診後,醫師發現呂羅女士右眼並未回復正常,且告知縱使再次開刀,仍無法復明,再轉往部立台中醫院及中國附醫,仍得到相同答案,呂羅女士因右眼失明而獲得「身心障礙」手冊。
該案呂羅女士請求100萬元賠償,法官審理並將此案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認為劉醫師之診療過程並無違反常理,但未事先告知診療程序及可能風險、後遺症、治癒率,或其他治療方式,應負賠償責任。審酌兩造身分及財力以15萬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