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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屍還魂車趴趴走 法院不罰原車主

報廢車借屍還魂趴趴走,法院不罰原車主(資料照,記者王駿杰攝)

報廢車借屍還魂趴趴走,法院不罰原車主(資料照,記者王駿杰攝)

2015/05/07 13:4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張姓女子5年前報廢的車子,5年後車牌竟在馬路上趴趴走,還在國道收費站ETC拍到,害張女受罰,她不服提行政訴訟。基隆地院認為,張女的車早已報廢,且違規的車牌與張女登記的車型也不符,顯為借屍還魂車,判處張不用受罰。

判決指出,張姓女子被控102年10月間,駕駛未裝ETC的車子,行經國道一號汐止收費站ETC車道被裁罰900元;張女收到罰單後,赫見ETC拍到違規的車牌是她97年報廢的車子,車子也已由環保回收廠回收,因此主張,ETC拍到的違規車輛,並不是她開的,聲明撤銷原處分。

法院調查,國道ETC車道拍到違規車牌,確實是張女的車牌,但該車牌已於97年向監理單位報廢,車子也交給環保回收場回收,且張女報廢車牌的車款是白色三洋車款,與誤闖ETC被拍到的車款並不符,所以誤闖ETC車道的車子並不是張女所開的車。

再說,警方也無法證明誤闖ETC的車子就是張女所開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誤闖ETC的處罰對象是實際駕駛人,張女並非實際駕駛人,因此判處張女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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