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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李宗瑞偷拍淫照 《中時》記者、主管判刑3月定讞

 高法院審結《中國時報》刊登淫魔富少李宗瑞迷姦偷拍照片案,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中時》副總編輯楊憲村、陳賡堯及社會組主任王健聖、記者陳鴻偉共4人觸犯妨害秘密罪,皆各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圖為李宗瑞出庭。(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高法院審結《中國時報》刊登淫魔富少李宗瑞迷姦偷拍照片案,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中時》副總編輯楊憲村、陳賡堯及社會組主任王健聖、記者陳鴻偉共4人觸犯妨害秘密罪,皆各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圖為李宗瑞出庭。(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5/05/01 12:3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審結《中國時報》刊登淫魔富少李宗瑞迷姦偷拍照片案,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中時》副總編輯楊憲村、陳賡堯及社會組主任王健聖、記者陳鴻偉共4人觸犯妨害秘密罪,皆各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4人都可繳10萬元到國庫換取緩刑2年。

判決指出,101年8月間李宗瑞迷姦偷拍案震驚社會,同年月26日,《中時》以「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為標題,將2張被害人背部半裸照刊登在報紙頭版及3版,台北地檢署自動分案,依妨害祕密罪嫌起訴楊憲村等4人。

庭訊時,楊憲村等人認為,刊登相關新聞及圖片,為揭穿李宗瑞惡行,凸顯李辯稱淫照都獲得當事人同意、未強迫當事人才發生關係的謊言。

高院合議庭認為,媒體是社會公器,不應忽視人民隱私權,濫用新聞自由,還以頭條新聞進行聳動報導,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權,但考量4人基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資訊公開方式,防範未來類似案件發生,因此酌減刑度,准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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