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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掏空能源公司 前董座判賠5.4億

    2015/04/16 14:11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川飛能源公司爆發掏空案,前董事長張慶昌等人涉嫌簽訂不實契約,出售子公司「精隼」股權,掏空公司資產5.4億元,並將獲利移列另家公司,利用4家公司進行不實交易,虛增1億2000多萬元營業額美化財報,投保中心代理川飛公司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張慶昌與川飛前執行長陳威橡應連帶賠償5.4億餘元;仍可上訴。

    張慶昌與陳威橡曾為樂士公司前董事長、前執行長,兩人退出樂士之後,以川飛公司借殼上市,後與威奈董事長林作英、劉清香夫婦涉犯內線交易罪行。台北地院前年依證交法加重背信與內線交易罪,判處張慶昌8年徒刑、陳威橡10年徒刑。

    民事部分,張慶昌答辯指出,他只負責氫能源研發,未參與公司經營與決策,對於公司損害上億元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陳威橡則未出庭,也沒提出任何聲明。法官認為,張、陳已遭判刑,罪證明確,兩人身為公司負責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張、陳應連帶賠償5.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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