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熱水器炸傷 二審逆轉獲賠上百萬
2015/03/09 13:3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女子四年前洗澡,被電熱水器炸傷臉部等處受傷,要求賠償713萬元敗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產品確有瑕疵,判決櫻花、櫻宗二家公司連帶給付126萬元。
陳女指出,九十五年間,購買櫻花公司生產的型號SH-196熱水器,並於100年7月21日晚上,在高雄市苓雅區住處洗澡,熱水器未斷電空燒發生爆炸,臉部、眼睛受傷,要求公司和經銷商櫻宗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100萬工作能力損失,及600萬元精神撫慰金共萬713元。
櫻花公司等被告則說,電熱水器是陳女胞弟向第三者購買、安裝。又說,產品經標檢局檢驗合格銷售,案發後送驗,研判爆炸意外可能為產品老化及安裝問題,且陳女使用至今計6至7年期間,從未通知公司進行維修或安全檢查,否認有過失。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根據鑑定報告,事故原因為電熱水器未斷電導致爆炸,但被告未明顯標示、警告產品有使用期限,致使產品老化故障而無法使用,認定確有過失,並審酌陳女所提精神金撫慰金過高等款項,認為賠償126萬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