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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監劫獄案懲處23人 典獄長陳世志記大過降調

高雄獄長陳世志記一大過,降調矯正署組長。(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高雄獄長陳世志記一大過,降調矯正署組長。(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2015/02/26 22:08

〔記者吳昇儒、楊國文/台北報導〕鄭立德等6名囚犯2月11日持槍挾持高雄監獄典獄長陳世志企圖逃獄不成,最後飲彈自盡,嚴重凸顯台灣獄政問題。法務部晚間9點許公布懲處名單,典獄長陳世志記一大過降調矯正署組長、副典獄長賴政榮記一大過調矯正署專門委員及戒護科長王世倉記一大過調明陽中學總務主任。矯正署長吳憲璋需負督導之責記過一次。

陳世志降調矯正署組長

法務部發言人陳明堂表示,還原劫獄案件全貌,認為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皆不適合擔任主管職務,分別調任致矯正署及明陽中學;矯正署長吳憲璋、副署長邱鴻基及安全督導組長黃坤前,應負監督之責記申誡處分,此次共有23名官員受到懲處,另調查員鄭仁惠奔赴現場支援,記嘉獎二次,教誨師蔡元郎、李進露安撫受刑人情緒及引導警方勤務部署,分別記嘉獎二次、一次。

詳細的名單如下︰

矯正署長吳憲璋,發生重大戒護事故應負督導之責,記過一次

矯正署副署長邱鴻基,發生重大戒護事故應負督導之責,申誡一次

矯正署安全督導組長,發生重大戒護事故應負督導之責,申誡二次

典獄長陳世志,督導無方,未先了解狀況趕往現場,自己遭到挾持,大過一次。

副典獄長賴政榮,受刑人挾持人質,也未向典獄長報告,任由受刑人破壞械彈庫錯失鎮暴先機,調職矯正署專門委員。

戒護科長王世倉,受刑人挾持人質,未向典獄長報告,誤判情勢貽誤鎮暴時機,記一大過,調整為明陽中學總務主任。

管理員崔恆鈺,未發現工具減少且未對受刑人執行檢身,記過二次。

管理員吳德晉,檢身時不確實,未檢查手臂,記過二次。

管理員劉員麟,檢身時不確實,未檢查手臂,記過二次。

管理員吳佳和,疏於觀察工場受刑人罹病情形,記過一次。

管理員許自成,未發現工具減少且未對受刑人執行檢身,記過二次。

科員許本石,目睹許自成未對受刑人執行檢身,未督促改正,記過一次。

管理員梁萬能,未及時回報現場狀況誤判形勢,申誡二次。

管理員潘仁祥,未及時回報現場狀況誤判形勢,申誡二次。

管理員賴文源,未及時回報現場狀況誤判形勢,應變能力不足,未積極抵抗反被挾持,記過一次。

值勤專員莊永清,未積極作為,研判情勢發展適時備齊鎮暴器具,調度不當顯有疏失,記過一次。

值勤專員王世琪,未積極作為,研判情勢發展適時備齊鎮暴器具,調度不當顯有疏失,記過一次。

科員李坤樹,未積極作為,研判情勢發展適時備齊鎮暴器具,調度不當顯有疏失,記過二次。

主任管理員李宗洋,未積極作為,研判情勢發展適時備齊鎮暴器具,調度不當顯有疏失,記過二次。

科員莊木龍,未積極作為,研判情勢發展適時備齊鎮暴器具,調度不當顯有疏失,記過一次。

主任管理員蔡世章,未積極作為,研判情勢發展適時備齊鎮暴器具,調度不當顯有疏失,記過一次。

科員吳文洋,未警覺械彈庫遭破壞,疏失情節嚴重,記過二次。

教誨師力明順,管教功能失當,申誡一次。

法務部針對矯正署高雄監獄104年2月11日發生受刑人持槍企圖脫逃事故獎懲名單︰

編號 姓名 職稱 獎懲事蹟 獎懲種類
1 吳憲璋 矯正署署長 高雄監獄持槍脅持人質事件,係屬偶發單一緊急事件,本應由該監妥適處理,吳署長於獲悉時隨即趕赴該監協助處理,抵達後未慮個人安危,決定陪同家屬進入車檢站,與受刑人面對面溝通,竭盡心力,會同高雄地檢署、警政署、高雄市警察局等單位,共同研議處置方式勇於面對危機,惟矯正機關發生重大戒護事故,吳署長仍應負監督之責。 記過一次
2 邱鴻基 矯正署副署長 矯正機關發生重大戒護事故,副署長仍應負監督之責。 申誡一次
3 黃坤前 矯正署 安全督導組組長 矯正機關發生重大戒護事故,安全督導組組長仍應負監督之責。 申誡二次
4 陳世志 典獄長 機關104年2月11日發生脅持案時,雖面對脅持危機,冷靜沉著,未釀成其他人員傷亡,惟指揮系統失能,領導統御無方,未能掌控囚情,貽誤處置先機,應變處理能力不足,釀成重大戒護事故,損害矯正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記一大過
5 賴政榮 副典獄長 104年2月11日發生脅持案時,危機處理能力不足,誤判情勢,貽誤處理先機;於首長遭脅持期間,指揮與應變能力不足、對外發言失當,損害矯正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記一大過
6 王世倉 科長 104年2月11日發生脅持案時,未能掌控通報及支援系統,指揮應變失當,誤判情勢,貽誤處理契機,釀成重大戒護事故,損害矯正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記一大過
7 許自成 管理員 值勤工場勤務時未嚴格管控並注意作業工具管理,未能即時發覺作業工具短少;未對就診受刑人執行安檢動作,致衍生重大戒護事故,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8 莊永清 專員 負責督導第10工場勤務,案發時未督導中央台值勤人員監控監視系統,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勤務指揮與督導無方。 記過一次
9 王世琪 專員 負責督導中央台乙班夜勤勤務,案發時未督導中央台值勤人員監控監視系統,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勤務指揮與督導無方。 記過一次
10 許本石 科員 擔任教區科員,疏於督導工場主管對於特殊受刑人管理,致受刑人成群結黨籌劃逃獄;對於交代主管未執行檢身工作未予督促,且對於特殊列管人員未實施抽、複檢工作,勤務督導不力。 記過一次
11 李坤樹 科員 案發時雖及時收封,疏散人員,適時封鎖通道,有效防止持槍人犯衝入中央台,或衍生其他受刑人傷亡情事擔任中央台值班科員,惟未能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致發生受刑人破壞械彈室及脅持事件,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2 李宗洋 主任管理員 案發時雖及時收封,疏散人員,適時封鎖通道,有效防止持槍人犯衝入中央台,或衍生其他受刑人傷亡情事擔任中央台主任,惟未能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致發生受刑人破壞械彈室及脅持事件,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3 吳佳和 管理員 擔任工場主管平日疏於考核受刑人鄭立德等人,致其成群結黨籌劃逃獄,又疏未管控及觀察工場受刑人罹病情形,確實審核,及時管控動態,致彼等得以執行脫逃計畫,工作不力。 記過一次
14 劉員麟 管理員 於104年2月11日15時17分擔任德園鐵門檢身,未落實執行檢身動作,未能徹查危險物品,致生重大戒護事故,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5 吳德晉 管理員 於104年2月11日執行提帶看診勤務,於15時18分在中央台執行檢身未能徹查危險物品,致生重大戒護事故,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6 吳文祥 科員 擔任械彈室保管及維護工作,疏於注意械彈室設施之安全,於受刑人破壞械彈室之際,未能查覺事態嚴重性,採取必要行動,處事嚴謹性與敏感度顯為不足,致生不當情事,疏失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7 崔恆鈺 管理員 崔員於104年2月11日擔任十工場代理勤務,13時30分未將作業工具裁縫剪刀妥善管制,致生重大戒護事故,情節嚴重。 記過二次
18 力明順 教誨師 力員為第三教區教誨師,於103年11月3日到職,負責教誨、未能掌控囚情動態,及時預防,管教功能失當,情節尚屬輕微。 申誡一次
19 莊木龍 科員 案發時雖及時收封,疏散人員,適時封鎖通道,有效防止持槍人犯衝入中央台,或衍生其他受刑人傷亡情事,惟適值備勤時段,於勤務交接後,未能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致發生受刑人破壞械彈室及脅持事件,情節嚴重。 記過一次
20 蔡世章 主任管理員 案發時雖及時收封,疏散人員,適時封鎖通道,有效防止持槍人犯衝入中央台,或衍生其他受刑人傷亡情事,惟適值備勤時段,於勤務交接後,未能研判情勢發展與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及任務分配,致發生受刑人破壞械彈室及脅持事件,情節嚴重。 記過一次
21 梁萬能 管理員 104年2月11日中央台派遣梁員至事件現場處置事故,惟梁員誤判情勢,未積極回報現場狀況,致未能及時處置,顯有疏失。 申誡二次
22 潘仁祥 管理員 104年2月11日中央台派遣潘員至事件現場處置事故,惟潘員誤判情勢,未積極回報現場狀況,致未能及時處置,顯有疏失。 申誡二次
23 賴文源 管理員 104年2月11日中央台派遣賴員至事件現場處置事故,惟賴員誤判情勢,應變能力不足,未能積極抵抗,致未能有效處置,顯有疏失。 記過一次
24 鄭惠仁 調查員 負責受刑人調查業務工作,並非戒護人員,鄭員於104年2月11日接見室警報響起時,奔赴現場支援,並遭受刑人持利器刺傷顏面,處事主動積極,勇於任事,足為表率。 嘉獎二次
25 蔡元郎 教誨師 於典獄長、戒護科長遭脅持談判期間,除留守機關待命外,多次以電話安撫受刑人情緒,臨危處置得宜,具有勞蹟。 嘉獎二次
26 李進露 教誨師 李員於警方至現場時,引導警方勤務部署,協助指揮官警力配置,辛勞得力。 嘉獎一次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公布高雄劫獄懲處名單。(記者陳慰慈攝)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公布高雄劫獄懲處名單。(記者陳慰慈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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