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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告通姦 妻為小王生子不起訴

林姓男子控告前妻與洪姓男子通姦,林妻獲不起訴。(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林姓男子控告前妻與洪姓男子通姦,林妻獲不起訴。(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2015/02/25 13:2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林姓男子意外發現太太與網路結識的洪姓男子,彼此以老公、老婆互稱,怒告2人通姦,但檢方以查無2人有性行為,不料,林妻離婚後沒多久就懷孕,林自認逮到「鐵證」,再告前妻與洪通姦,但檢方一算,認定2人是在離婚後嘿咻,再處分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林姓男子97年間,與38歲劉姓妻子婚後,感情不睦;劉妻102年間,在網路上結識同齡的洪姓男子,擦出愛苗,劉不僅在日記上寫著與洪姓結識經過、兩人在網路聊天的甜蜜對話,甚至在通訊軟體LINE上彼此還以老公與老婆互相稱呼對方。

林直到同年10月間發現妻子打扮入時、常夜歸,偷看妻子日記與洪男在LINE的對話內容後,懷疑妻子背叛他,在2人結婚5週年隔天102年11月28日離婚後,控告2人通姦。

檢方認為林妻與洪男雖在LINE上彼此以老公、老婆相稱,僅屬感情上有曖昧,並無性行為事證,處分不起訴。

林在與前妻離婚後,從親友口中得知前妻離婚沒多久就懷孕,還在103年9月6日生下一個女兒,女兒出生沒多久洪就到戶政事務所辦認領。

他計算前妻受孕時間為102年11月9日至103年3月10日,若前妻在11月9日受孕,2人就是在他離婚前發生性行為,認為逮到2人通姦鐵證,再告2人通姦。

不過檢方一查,劉婦女兒103年9月6日出生,懷孕週數為37週又6天,往回推算受孕時間,可能是在102年12月15日,但林與劉已離婚。

此外,實務上,醫生計算懷孕週數是從懷孕前最後一次月經的第一天起算,比實際受孕的日子多2週左右,調出劉在婦產科病例一查果然102年12月30日未被驗出懷孕,直到103年1月14日才被驗出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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