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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7歲兒童失蹤逾24小時 警政署列重大刑案

    據了解,在原本警政署「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中,緊急協尋對象共有四項,分別是罹患重病者、有自殺之虞者、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其他重大急迫情事,並未明列失蹤兒童。(取自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

    據了解,在原本警政署「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中,緊急協尋對象共有四項,分別是罹患重病者、有自殺之虞者、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其他重大急迫情事,並未明列失蹤兒童。(取自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

    2015/01/27 18:42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為防止類似新北市土城區5歲女童「恩恩」失蹤憾事再發生,警政署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將未滿7歲幼童列入緊急查尋對象,尤其一旦超過24小時仍查尋未果,且經研判疑涉刑案時,就會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警方希望藉由啟動緊急協尋機制,能迅速找回在街頭被隨機擄拐的失蹤幼童。

    據了解,在原本警政署「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中,緊急協尋對象共有四項,分別是罹患重病者、有自殺之虞者、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其他重大急迫情事,並未明列失蹤兒童。

    而原本失蹤兒童可根據這項規定裡的「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進行協尋,但警政署考慮近來社會對隨機擄抱小孩案件的關注,特別增列第五項,將未滿7歲兒童失蹤列入緊急協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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