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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益證據效力 檢辯攻防


頂新劣油案,彰化地院開準備庭,傳訊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記者顏宏駿攝)

頂新劣油案,彰化地院開準備庭,傳訊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記者顏宏駿攝)

2014/12/27 16:07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地方法院審理頂新劣油案今天再開準備庭,院方一口氣傳訊在押的楊振益、陳茂嘉、常梅峯等3人,當庭上勘驗楊振益最初被偵訊的光碟影片,檢、辯雙方對於楊振益的證詞效力激烈攻防。

這段光碟為楊振益10月11日剛從越南返回台灣到庭作證時,檢方問他賣何種油品給頂新?被告律師指控檢方在楊初為證人時,以誘導式的問法套出楊作出不利諸多被告的證詞,缺乏證據效力,但檢方強調,偵訊楊振益時搜索屏東廠也同步進行,新證據不斷進來,並無虛偽證據引導被告,況且被告也未在筆錄上簽字,檢方並未將其列在偵訊筆錄內。

光碟影片中,楊振益向檢方表示,他在越南沒有煉油廠,專門回收工業級的原料油,酸價約在3至4之間。檢方問他,為什麼提供給頂新的油品報關資料顯示「食用級」。楊振益先把責任推給太太所作的報關資料,他並不清楚,但檢方提示楊,出到台灣的原料油價格跟越南差不多,食品級怎可能這麼便宜,檢方要他想清楚「整個案你扛得起嗎?」後來,楊振益供出就是頂新要他提供飼料油作原料油品的供詞。

楊振益的律師表示,當事人當時並非被告,檢方卻用針對被告的口吻偵訊,讓當事人無法在自由意志下作答,這種虛偽式誘導,影響楊振益接下來的證詞公正性。

檢方回應表示,光碟內他們從頭到尾都視楊振益為證人身份,證人可以自由打電話,吃飯還能看電視,檢方並未限制楊的人身自由,況且偵訊時,屏東廠正同步搜索,許多新證據不斷進來,這些證據都是從頂新而來,何來虛假?最重要,楊振益並未在這段筆錄上簽字,所以檢方也未拿來作為正式偵訊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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