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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摸我尿尿的地方」小二女童控父性侵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小女孩對於案發的時間錯置、情節描述前後說詞有瑕疵,今予女童親生爸爸不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小女孩對於案發的時間錯置、情節描述前後說詞有瑕疵,今予女童親生爸爸不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

2014/12/04 16:50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就讀台北市某國小的小二女生,父母離異後監護權歸屬媽媽,去年9月某日,媽媽把女兒帶去爸爸家玩,女童要求:「我要留在爸爸家住」,今年2月卻突然告訴寄養家庭,「爸爸把小雞雞放在我尿尿的地方」,女童父親涉犯強制性交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小女孩對於案發的時間錯置、情節描述前後說詞有瑕疵,今予女童親生爸爸不起訴處分。

女童的監護權雖歸屬媽媽,但因媽媽經濟能力不佳,只好將她交給外公撫養,外公卻對小女孩施暴,經通報後轉交社會局志工安置,再將女童送至寄養家庭安置,每月媽媽可把小孩帶回家一天。

檢方查出,去年9月,女童母親帶女兒至親生爸爸家過夜,但女童卻聲稱,那天是今年1月,時間錯置,加上對父親性侵她的情節前後說詞不一,先稱「爸爸摸我小妹妹」、後改口「爸爸用手指插我的小妹妹」,最後又說「爸爸把小雞雞放在我尿尿的地方」,經松德醫院對證詞鑑定後,認定可信度不高,加上事隔5個月才提告,找不到相關跡證,女童父親也否認犯行,因此無法憑女童單一指述認定小女孩父親罪嫌,今將女童父親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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