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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交通助理員告發不服提告 法官判敗訴

    2014/08/10 13:26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交通助理人員開單告發是否合法?台中市的游姓男子因違規停車被罰,他發現開單者不是警察而是市府聘用的交通助理人員,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指稱市府以未具法律授權人員進行取締,顯有瑕疵而請求撤銷處分。法官審理後認為,交通法規明定一般民眾得以檢舉違規,游男違規停車為事實,因而判處他敗訴。

    近來因市區違規停車情況嚴重,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即聘用交通助理人員進行取締工作,引起民眾的不滿,認為市府根本是在「搶錢」。一名游姓男子在今年2月間違規停車,被市府開單告發而處以1200元罰鍰,他發現開單者不是警察而是交通助理人員,即提起行政訴訟。

    游男指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誠信原則,並保護人民信賴利益,市府以未具備交通助理人員資格的業務助理代開違規通知單,顯然違反該規定;另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行為須具有事務權限者始能為之,市府以未具法律授權人員進行開單取締工作,行政行為已有瑕疵,因而請求撤銷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只要敘明違規事實或檢據違規證據資料,就能加以檢舉,而游男違規停車為事實,市府所聘用的交通助理人員是否具備資格,與其違規事實無關,因而判處游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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